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1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審易字第1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5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96年11月30日、96年2 月4 日、96年2 四5 日分別竊取其母甲○○所有之數位相機、現金三千元及胞妹丙○○之手錶、電腦螢幕、主機及筆記型電腦等物,因認被告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6年8 月12日下午14時16分因病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可稽,並經本院向該院查證屬實,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