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2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室(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3 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1 、3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4 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就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編號2 、4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 、3 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1 、3 減得之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附表2、4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 記 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4          │
├───────┼─────────┼──────────┼──────────┼──────────┤
│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第2、3、4款       │1 、2 、3、4款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第2項第4款                │
├───────┼─────────┼──────────┼──────────┼──────────┤                                                                     │                          │
│  犯罪日期    │94年11月20日      │95年3 月14日至95年6 │94年11月19日        │92年8月至95年6月10日│                                                                     │                          │
│              │                  │月8日               │                    │                    │                                                                     │                          │
├───────┼─────────┼──────────┼──────────┼──────────┤                                                                     │                          │
│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4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字│                                                                     │                          │
│關年度及案號  │第20323 號        │15040、13462號      │第328 、2034、2819、│第328 、2034、2819、│
│              │                  │                    │5101號              │5101號              │
├──┬────┼─────────┼──────────┼──────────┼──────────┤
│  最│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易字第39號  │95年度易字第1268號  │95年度訴字第456號   │95年度訴字第456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2 月22日      │95年7 月31日        │95年9 月12日        │95年9 月12 日       │
├──┼────┼─────────┼──────────┼──────────┼──────────┤
│  確│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易字第39號  │95年度易字第1268號  │95年度訴字第456號   │95年度訴字第456號   │
│  決├────┼─────────┼──────────┼──────────┼──────────┤
│    │判決確定│95年5 月3 日      │95年8 月28日        │95年10 月16日       │95年10月16日        │
│    │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條第3 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額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