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5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除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外,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2 、3 、4 、5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就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並就附表編號1 、2、3 、4 、5 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檢察官另聲請就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減刑,惟按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項第15款定有明文。被告就附表編號4 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1 項之罪,並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不合於減刑之要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4 所示之部分應予減刑,即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1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