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清泉原名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8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姓名欄所載「甲○○(原名許清泉)」應更正為「許清泉(原名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顏美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