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遺棄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肇事遺棄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6 日犯肇事遺棄罪,經本院於96年2 月7 日以95年交訴字第1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並於96年3月19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遺棄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