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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34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的罪刑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鈞院以91年度訴字第8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1 年6 月,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復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480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聲請人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後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判決撤銷本院上開判決,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1 年6 月,免除有期徒刑10月之執行,並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480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聲請人上開所犯偽造文書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自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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