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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江德民林家賢陳世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6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治蕙衡股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6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6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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