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許巍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7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6月1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