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被告姓名所載「蔡宗霖」應更
正為「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被告姓名所載「蔡宗霖」應更
正為「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