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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被告姓名所載「蔡宗霖」應更

正為「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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