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林宗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應加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
辯護人乙○○、林宗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緝字第175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應加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
辯護人乙○○、林宗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