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徐培元陳心婷卓立婷

原告
甲○○
被告
乙○○

列被告因妨害婚姻(97年度壢簡字第103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卓立婷

                   書記官 伍幸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