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列被告因妨害婚姻(97年度壢簡字第103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0號
列被告因妨害婚姻(97年度壢簡字第103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