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易字第1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9 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乙○○」名義簽名共拾枚、指印共拾壹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於民國95年10月27日凌晨某時許,搭乘由陳光明所駕駛車牌號碼DN-0692 號自用小客車時,因陳光明涉嫌搶奪同車甲○○所有之行動電話(由本院另以96年度審訴字第1449號審結),而於同日凌晨3 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252 巷71弄92號前為警攔檢查獲。詎丙○○斯時因另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掩飾身分,竟基於接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乙○○」之名義,於應訊及受搜索時接續在附表編號1 至3 、5 所示之文件,偽簽「乙○○」之署名並按捺指印;於警局時在附表編號4 所示之文件,偽簽「乙○○」之署名並按捺指印,藉以分別表示係「乙○○」本人已收領該逮捕通知書之用意而偽造私文書後,再將附表編號4 之偽造私文書交付予員警收執存卷以行使;均足生損害於犯罪偵查機關刑事訴追之正確性及乙○○本人。嗣丙○○之指紋卡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腦比對結果,與該局檔存之丙○○指紋卡指紋相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
㈠本案被告丙○○基於單一冒用「乙○○」名義之犯意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前行為,復為行使之後階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㈡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216 、210 條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規定: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偽造署押之文件 │ 偽造署押數量 │ │ │ │ (應沒收之署押) │ ├──┼────────────────┼────────────┤ │1 │95年10月27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乙○○」名義簽名3 枚、│ │ │派出所製作之警詢筆錄1 份(95年度│指印7 枚(起訴書誤載為6 │ │ │偵字第23473 號卷第26頁至第28頁)│枚,應予更正) │ │ │ │ │ ├──┼────────────────┼────────────┤ │2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乙○○」名義簽名3 枚、│ │ │筆錄(95年度偵字第23473 號卷第37│指印3 枚 │ │ │至38頁) │ │ ├──┼────────────────┼────────────┤ │3 │扣押物品目錄表(95年度偵字第2347│「乙○○」名義簽名1 枚、│ │ │3 號卷第39頁) │指印1 枚 │ │ │ │ │ ├──┼────────────────┼────────────┤ │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逮捕通知│「乙○○」名義簽名1 枚、│ │ │書(95年度偵字第23473 號卷第48頁│指印1 枚 │ │ │) │ │ ├──┼────────────────┼────────────┤ │5 │95年10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乙○○」名義簽名共2 枚│ │ │署製作之偵訊筆錄1 份及證人結文(│ │ │ │95年度偵字第23473 號卷第56至57頁│ │ │ │) │ │ ├──┴────────────────┼────────────┤ │ 總 計 │「乙○○」名義簽名10枚、│ │ │指印12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