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即被告現因另案在監執行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