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308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貳點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毛重共柒點捌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海洛因肆包含袋(合計淨重貳點玖伍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驗餘毛重共柒點捌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3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3 月16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2968及32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該案羈押中,經承審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法院於93年9 月17日以92年度訴字第1817號就連續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就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086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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