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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33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下午5 時

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甲○○」名義簽名共玖枚、指印共拾參枚均沒收。丁○○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丙○○」名義簽名共玖枚、指印共拾肆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易字第83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上易字第2453號上訴駁回確定,並於96年6 月15日徒刑易科執行完畢。丁○○曾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訴字第73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於93年5 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而於94年10月20日縮刑期滿。詎渠等仍不知悔改,於96年11月23日凌晨3 時30許,為警在桃園縣龍潭鄉○道○號○路南向72公里處查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另案偵辦中),而渠等於同日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竹林分隊(下稱國道公路警察隊)接受警方詢問時,為脫免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冒用「甲○○」、「丙○○」之名應訊,接續於國道公路警察隊之警詢筆錄、逮捕通知書(本人)、逮捕通知書(親屬)、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證物袋等文件上,分別偽造「甲○○」之簽名9 枚及指印13枚(起訴書誤載為12枚,應予更正)與「丙○○」之簽名9 枚及指印14枚,嗣渠等將逮捕通知書(本人)、逮捕通知書(親屬),表示「甲○○」、「丙○○」受通知已為警察機關逮捕之一定用意證明私文書,交回員警存查而行使該私文書,使「甲○○」、「丙○○」有受刑事訴追之虞,足生損害於「甲○○」、「丙○○」及司法機關偵辦刑事案件之正確性。嗣經警將採集之指紋送比對後,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

四、附記事項:本案被告乙○○、丁○○分別基於單一冒用「甲○○」、「丙○○」名義之犯意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均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等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前行為,復為行使之後階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規定: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偽造署押之文件              │      偽造署押數量      │
│    │                                │    (應沒收之署押)    │
├──┼────────────────┼────────────┤
│1   │96年11月23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隊│「甲○○」名義簽名2 枚、│
│    │竹林分隊製作之警詢筆錄1 份(96年│指印5 枚                │
│    │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                        │
│    │)                              │                        │
├──┼────────────────┼────────────┤
│2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親友通知│「甲○○」名義簽名1 枚、│
│    │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17頁│指印1 枚                │
│    │)                              │                        │
├──┼────────────────┼────────────┤
│3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逮捕通知│「甲○○」名義簽名1 枚、│
│    │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18頁│指印1 枚                │
│    │)                              │                        │
├──┼────────────────┼────────────┤
│4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搜索扣押│「甲○○」名義簽名3 枚、│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19│指印4 枚                │
│    │至20頁)                        │                        │
├──┼────────────────┼────────────┤
│5   │扣押物品目錄表(96年度偵字第    │「甲○○」名義簽名1 枚、│
│    │23901號卷第21頁)               │指印1 枚                │
├──┼────────────────┼────────────┤
│6   │毒品證物袋封簽(96年度偵字第    │「甲○○」名義簽名1 枚、│
│    │23901號卷第27頁)               │指印1 枚                │
├──┼────────────────┼────────────┤
│7   │96年11月23日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隊│「丙○○」名義簽名2 枚、│
│    │竹林分隊製作之警詢筆錄1 份(96年│指印5 枚                │
│    │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                        │
│    │)                              │                        │
├──┼────────────────┼────────────┤
│8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搜索扣押│「丙○○」名義簽名3 枚、│
│    │筆錄(96年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22│指印5 枚                │
│    │至23頁)                        │                        │
├──┼────────────────┼────────────┤
│9   │扣押物品目錄表(96年度偵字第    │「丙○○」名義簽名1 枚、│
│    │23901號卷第24頁)               │指印1 枚                │
├──┼────────────────┼────────────┤
│10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逮捕通知│「丙○○」名義簽名1 枚、│
│    │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25頁│指印1 枚                │
│    │)                              │                        │
├──┼────────────────┼────────────┤
│11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親友通知│「丙○○」名義簽名1 枚、│
│    │書(96年度偵字第29301 號卷第26頁│指印1 枚                │
│    │)                              │                        │
├──┼────────────────┼────────────┤
│12  │毒品證物袋封簽(96年度偵字第    │「丙○○」名義簽名1 枚、│
│    │23901號卷第28頁)               │指印1 枚                │
├──┴────────────────┼────────────┤
│         總          計               │「甲○○」名義簽名9 枚、│
│                                      │指印13枚                │
│                                      │「丙○○」名義簽名9 枚、│
│                                      │指印14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