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徐培元曾家貽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6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0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11月6 日某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6年11月6 日上午6 時14分許,在桃園縣大溪鎮埔頂公園前為警查獲。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48年臺上字第837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4 條、第307 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三峽鎮○○路112 號3 樓(於民國92年9 月24日遷入),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按,又本件之犯罪地為臺北縣三峽鎮,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另被告於偵查中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查本件係於97年3 月24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3 月21 日 乙○玲往97毒偵1073字第19670 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按。是本件被告之住所、犯罪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轄區,公訴人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對被告上開犯行起訴,揆諸上開規定,自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為管轄錯誤及移轉管轄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 條、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曾 家 貽

法 官 林 孟 宜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76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