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復有被害人等人之證述、匯款單、報案紀錄在卷可稽,及扣案存摺、金融卡、手機、贓款等物為憑,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民國96年8 月20日遭警查獲後,仍繼續參與本件詐欺之犯行,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本案尚有共犯黃宗強、何秉穜等人尚未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2 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97年5 月16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分別自97年5 月20日、97年7 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