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91號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5 月6 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判後,認被告罪證明確,而於97年7 月22日以97年度易字第391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