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27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27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89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百元(經提高為新臺幣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