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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3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邱滋杉陳彥宏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97年度桃簡字第971 號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2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7年6 月12日收受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971 號第1 審判決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見本院97年度桃簡字第971 號卷第27頁),10日之上訴期間原至97年6 月22日屆滿,惟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之例假日,順延1 日至97年6 月23日屆滿,再加計在途期間1 日,故本件至遲應於97年6 月24日提起上訴,方為適法,然上訴人卻遲至97年6 月25日始提起上訴(見本院簡上卷第7 頁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已逾法定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上訴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3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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