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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2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2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5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一、

三、四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刑後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共同連續毀越安全│傷害人之身體    │
│        │                │所有,結夥三人以│設備竊盜        │                │
│        │                │上,攜帶兇器,以│                │                │
│        │                │強暴至使不能抗拒│                │                │
│        │                │,而使他人交付其│                │                │
│        │                │財物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年    │有期徒刑拾月    │拘役肆拾日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1 │刑法第330 條第1 │刑法第321 條第1 │刑法第277 條第1 │
│        │項第3 款        │項              │項第2 款、第320 │項              │
│        │                │                │條第1 項、第3 項│                │
├────┼────────┼────────┼────────┼────────┤
│犯罪日期│94年10月10日    │93年3 月19日    │95年4 月19日、同│95年2 月25日    │
│        │                │                │年月30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案號│94年度偵字第2031│94年度偵字第8584│95年度偵字第9829│95年度偵字第6668│
│查│    │9 號            │號              │號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7│94年度訴字第2122│95年度簡上字第32│95年度桃簡字第12│
│事│    │28號            │號              │2 號            │13號            │
│實├──┼────────┼────────┼────────┼────────┤
│審│判決│94年12月30日    │95年2 月16日    │95年10月18日    │95年6 月30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案號│94年度桃簡字第27│94年度訴字第2122│95年度簡上字第32│95年度桃簡字第12│
│定│    │28號            │號              │2 號            │13號            │
│判├──┼────────┼────────┼────────┼────────┤
│決│確定│95年2 月3 日    │95年3 月13日    │95年11月13日    │95年7 月31日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第2 條第1 項第3 │不減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
│民國九十│款              │                │款              │款              │
│六年罪犯│                │                │                │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叁月    │(空白)        │有期徒刑伍月    │拘役貳拾日      │
│、褫奪公│                │                │                │                │
│權期間或│                │                │                │                │
│罰金額  │                │                │                │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空白)        │以銀元叁佰元(即│以銀元叁佰元(即│
│折算標準│新臺幣玖佰元)折│                │新臺幣玖佰元)折│新臺幣玖佰元)折│
│        │算壹日          │                │算壹日          │算壹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
│        │刑為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2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