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2號
- 異議人
- 甲○○
- 即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執字第598 號所為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涉犯詐欺取財案件,而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8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嗣其對於該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且由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556 號案理中,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竟在該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確定前,即以97年度執字第598 號執行命令,要求異議人應於97年1 月31日到署執行,是檢察官之執行命令顯為執行不當,為此狀請暫緩檢察官之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異議人因涉詐欺犯取財案件,而經本院於96年9 月27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185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決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 月,嗣經異議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並以96年度簡上字第55 6號案件審理之,且定於96年12月10日行準備程序,但經當日到庭之異議人當庭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本院並將該案送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執行,嗣該署即以97年度執字第598 號執行該案部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資為憑,堪信為真實。是本案執行檢察官依確定之刑事判決,命被告應於97年1 月31日到署執行,並非無據,亦無任何不當。故異議人若欲延緩執行,應係具狀載明延緩之理由,請求執行檢察官同意改期之,而非對執行檢察官所為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並要求本院撤銷該執行命令或裁定延緩執行。是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84 條、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