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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榮澤紀凱峰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
聲請人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答辯及陳情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 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同年10月29日及12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本院審酌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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