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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0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江德民華奕超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 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陳添喜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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