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1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學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3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5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