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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斯偉蘇昭蓉張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2 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