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潘政宏葉韋廷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彥晟(原名劉志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李汪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汪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劉彥晟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偵聲字第126 號裁定准其提出新臺幣15萬元後停止羈押,由具保人李汪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今被告業已遭通緝,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