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豫宛
- 被告
- 具 保 人 柯雅軒原名柯晨蕙.
- 選任辯護人
-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915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柯雅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趙豫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柯雅軒(原名柯晨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業已逃匿無訛。核諸上揭說明,具保人柯雅軒(原名柯晨蕙)所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