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719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蕭世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71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手機壹支(不含SIM 卡)、計算機壹台、帳本(共伍拾張)壹本、開獎紀錄單壹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及賭資新台幣陸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民
    國96年6 月間起至97年2 月14日為警查獲止,反覆密接提供
    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係利用賭客之中獎機率較低之機會從
    中博取利益,顯具有營利之意圖,是被告甲○○以六合彩方
    式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
    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
    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1 罪。被告以一行
    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其中較重之意圖
    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未思正當工作,經營六合
    彩賭博,供人簽賭財物,藉此牟取不法利益,助長投機,及
    其素行非惡、犯罪動機、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之手機1 支(不含SIM 卡)、計算機1 台、帳本
    (共50張)1 本、開獎紀錄單1 張、六合彩手冊1 本,均為
    被告所有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
    物,賭金新台幣6,400 元,則係其因賭博犯罪所得之財物,
    已據其陳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66 條
    第2 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68 條
    前段、後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以
    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 世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 宣 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266 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71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