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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2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3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即被告現因另案在監執行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2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