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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10月31日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於97年11月27日即已送達於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而其則於97年11月28日提起本件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亦未補正之,是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延誤上開判決之確定與送交上訴審之時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及其辯護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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