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 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197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 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