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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98年度審訴字第86號」,

應更正為「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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