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98年度審訴字第86號」,
應更正為「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98年度審訴字第86號」,
應更正為「97年度審訴字第3376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