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魏于傑李文娟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被訴之犯罪事實坦白承認,復有被害人等人之證述、匯款單、報案紀錄在卷可稽,及扣案存摺、金融卡、手機、贓款等物為憑,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於民國96年8 月20日遭警查獲後,仍繼續參與本件詐欺之犯行,即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本案尚有共犯黃宗強、何秉穜等人尚未到案,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2 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97年5 月16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分別自97年5 月20日、97年7 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