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原名楊肅萬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427 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傷害告訴人楊松睿、乙○○,被告楊松睿、乙○○傷害告訴人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相互間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