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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楊晴翔吳勇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原名楊肅萬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427 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傷害告訴人楊松睿、乙○○,被告楊松睿、乙○○傷害告訴人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均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相互間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楊晴翔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0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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