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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91號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加重竊盜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5 月6 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判後,認被告罪證明確,而於97年7 月22日以97年度易字第391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8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