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504號
- 被告
- 甲○○
- 被告
- 國民
- 上訴人
- 即
被告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姜 震律師
姜至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辯護人因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5 日97年度易字第5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辯護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拾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辯護人因被告所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504 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未附具體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