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62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821、4871、9448、9568、15100 號,97年度偵緝字第990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7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妻子患有蜂窩性組織炎,獨自一人無法扶養家中稚兒,為此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三、本院參酌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已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7年10月8 日宣判,有本院97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惟聲請人如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8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