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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6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惠霞張明儀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762號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821、4871、9448、9568、15100 號,97年度偵緝字第990 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7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妻子患有蜂窩性組織炎,獨自一人無法扶養家中稚兒,為此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三、本院參酌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已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7年10月8 日宣判,有本院97年9 月26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惟聲請人如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8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6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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