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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0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曾淑華顧正德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30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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