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30號
- 公訴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830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