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289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交簡字第289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⑴被告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於93年12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⑵被告甲○○前於93年間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此部分不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及
    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服用酒
    類致其吐氣酒精濃度達1.29mg/L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
    貿然駕駛車輛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且乏尊重其他用路
    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並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
    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萬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交簡字第289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