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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4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有沒收從刑,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6 所示罪刑,均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4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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