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7153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