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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1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7153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1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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