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號
- 聲請人即被告
- 甲○○
- 聲請人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答辯及陳情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 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同年10月29日及12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本院審酌被告甲○○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