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 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4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