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⑴本件被告乙○○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其之自白及起訴書所羅列各項證據可憑,再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罪、詐欺罪,犯行多達60餘條,其之行為反覆實施,有再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且被告冒名申辦之門號眾多,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依比例原則衡量,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7年11月4 日起實施羈押,又分別自98年2 月4 日、98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⑵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警察偵查卷所附門號申請書、變賣手機之切結書、指紋鑑定書在卷可稽,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乙○○之證詞供述在卷,其多次偽造文書及詐欺罪行多達40餘次以上,其之行為反覆實施,有再犯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情形,且冒名申辦之門號眾多,危害社會治安重大,依照比例原則衡量,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8年1 月8 日起實施羈押,又自98年4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乙○○、甲○○,仍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且其二人經本院於98年4 月15日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4 年2 月在案,其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裁定被告乙○○、甲○○分別自98年6 月4 日、98年6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