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2 月26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5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