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97年5 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號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97年5 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