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彥晟(原名劉志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具 保 人 李汪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汪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劉彥晟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偵聲字第126 號裁定准其提出新臺幣15萬元後停止羈押,由具保人李汪棋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今被告業已遭通緝,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