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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魏于傑李文娟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5號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97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成智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告
賴振毅
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告
謝東曇
選任辯護人
許玉娟律師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鄒志鴻律師
被告
鄭儒澤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告
林景晟
選任辯護人
王道元律師
被告
李承洪
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告
許宏義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告
徐志豪
被告
吳振豪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告
黃文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巫宗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被告
陳畯騰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弄8號
號3樓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文廷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陳畯騰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甲○○○、陳畯騰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甲○○○、陳畯騰等人均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被告黃文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民國97年2 月26日執行羈押,並裁定均自97年5 月26日、97年7月26日、97年9 月26日、97年11月26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被告黃文廷自97年8 月20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則自97年4 月29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7 月29日、97年9 月29日、97年11月29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被告陳畯騰則自97年5 月8 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8 月8日、97年10月8 日、97年12月8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黃文廷、甲○○○、陳畯騰等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陳成智、賴振毅、謝東曇、鄭儒澤、林景晟、李承洪、吳振豪、徐志豪、許宏義均自98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黃文廷自98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被告甲○○○自98年1 月29日延長羈押2 月;被告陳畯騰自98年2 月8 日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文娟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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