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乙○○、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16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5683、7111、1073
5、11480及16798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
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
特此裁定。